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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2013年全国青少年男子足球联赛青年乙组(17岁以下) 北区决赛(宜昌赛区)秩序册

[日期:2013-12-23] 来源:体育中心  作者:体育中心 [字体: ]

竞赛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2013年全国青少年男子足球联赛青年乙组(U17)、少年甲组(U15)大区决赛由中国足球协会主办、大区组委会直接管理。

第二条 中国足球协会于各承办赛区组成2013年全国青少年男子足球锦标赛青年乙组(U17)北区决赛、南区决赛和少年甲组(U15)北区决赛、南区决赛四个大区决赛组委会全面负责各自大区决赛赛事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条 2013年全国青少年男子足球联赛青年乙组(U17)、少年甲组(U15)大区决赛是国内17岁以下和15岁以下足球队参加的比赛。

第二章  参赛资格、报名

第四条 运动队参赛资格

根据2013年全国青少年男子足球联赛总规程规定,获得青年乙组(U17)、少年甲组(U15)省市联赛上区1-9名和下区1、2、3名的球队可报名参加相应年龄组北区决赛。获得青年乙组(U17)、少年甲组(U15)省市联赛上区10-18名和下区4、5、6名的球队可报名参加相应年龄组南区决赛。如有球队退赛,则依次递补。

第五条 运动员参赛资格

一、青年乙组(U17)运动员应为1997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运动员应经依据“中华05计分法”标准组织的骨龄测定并符合标准

三、报名运动员必须持有中国足球协会颁发的《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

四、报名运动员必须在中国足协会员协会完成本年度注册;

五、报名运动员必须经市级以上医院检查并出具身体健康证明。

第六条 报名

一、报名时间:即日始至2013年7月5日截止。

二、报名要求

(一)本赛事为一次性报名,在报名截止后不得更换或补报队员。

(二)每队报领队1人,教练员2人,医生1人,运动员30人。在大区决赛赛前联席会上最后确定各队18名参赛运动员。

(三)报名时必须填报2套不同颜色的比赛服,包括上衣、短裤、球袜,并说明主色、副色。

(四)各参赛单位应负责对所属运动员进行全面身体检查,证明其适合参加足球比赛,并在报名单上加盖市级以上医院公章,否则报名无效。

(五)报名单应加盖所属会员协会公章,并在报名截止日期前,以电子邮件和传真的形式报交中国足协竞赛部,同时传报青少年联赛北区组委会。

第七条 资格审核

一、所有运动队、教练员、运动员的报名资格由青少年联赛全国组委会进行审核。

二、比赛监督在赛前联席会中对运动员的参赛资格进行现场复核。

三、如出现资格争议,则按本规程第九章的有关条款执行。

四、如参赛单位或个人出现弄虚作假的行为,赛区纪律委员会有权停止其参赛资格,同时报中国足协做出进一步处理。

第三章 竞赛安排及决定名次办法

第八条 比赛和报到时间

一、比赛时间为2013年7月18日至30日。

二、参赛队报到时间不得晚于2013年7月18日17时前。

第九条 比赛地点:各大区决赛赛区。

第十条 竞赛办法

1、青年乙组(U17)、少年甲组(U15)大区决赛采取十一人制比赛方法。

2、青年乙组(U17)、少年甲组(U15)大区决赛进行两阶段比赛,第一阶段按照总规程相关规定,按照各队在省市联赛所获得名次,以蛇形排列分为两个小组,分别进行单循环比赛,以积分多少排列小组名次。第二阶段以同名次比赛方法决出大区名次。

3、获得青年乙组(U17)、少年甲组(U15)北区决赛1-12名和南区决赛1、2、3、4名的16支球队,获得参加2013年青少年男子足球联赛总决赛的资格。如有球队退赛,则依次递补。

第十一条 决定名次办法

一、在第一阶段小组赛中每队胜一场得3分,负一场0分。积分多的队名次列前。如两队在规定时间内踢成平局,则不加时直接互罚球点球决出胜负,胜队得3分,负队0分。

二、在第一阶段小组赛中,如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则依据下列条件排列名次:

(一)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二)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三)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四)积分相等队在小组赛中净胜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五)积分相等队在小组赛中进球总数多者,名次列前;

(六)如仍相等,抽签决定名次。

三、在第二阶段淘汰附加赛中,如在规定时间内双方比分相同,则直接以踢罚球点球方式决出胜负。 

第四章 规则与规定

第十二条 竞赛规则与规定

参照执行国际足联最新颁布的《足球竞赛规则》。

第十三条 比赛场地

一、所有场地设施及器材配备应参照《足球竞赛规则》执行。

二、赛区组委会应保证比赛场地在比赛开始前10天达到使用状态,由于比赛场地不能达到使用状态而导致比赛无法进行的,由赛区组委会承担全部责任。

三、如因天气或其它原因,有运动队对比赛场地是否适合进行比赛提出异议,应由裁判员与比赛监督商议后决定。如认定场地适合进行比赛,运动队必须按照此认定执行;如认定场地不适合进行比赛,赛区组委会必须提供备用场地,否则赛区组委会将承担全部责任。

四、赛区组委会须安排参赛队在赛前到比赛场地进行不少于60分钟的适应性训练。由于天气原因不能进行有球训练,由赛区组委会提出建议,报比赛监督同意后通报各队统一执行。

五、如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满足参赛队到比赛场地进行赛前适应性训练,应由赛区组委会提出建议,经比赛监督同意并报中国足协批准后,由赛区组委会为参赛队提供备用场地进行训练。

第十四条 比赛用球

一、比赛使用5号球。

二、比赛必须使用中国足协指定的比赛用球。

第十五条 比赛时间

一、所有场次的比赛,必须严格按照赛区组委会所安排的日程和规定的时间进行。

二、青年乙组(U17)全场比赛时间为90分钟,上、下半时各45分钟。少年甲组(U15)全场比赛时间为80分钟,上、下半时各40分钟。中场休息不得超过15分钟。

第十六条 开球时间

一、赛区组委会应依据竞赛规程编排比赛日程并拟定比赛开球时间,报中国足协批准后执行。

二、赛区组委会必要时可以根据竞赛组织工作的需要,调整比赛开球时间。

三、所有比赛必须在规定的开球时间开始比赛,中国足协将对违反规定者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比赛运动员

一、各运动队须在规定报到日的第二天10时前前向比赛监督提交赛区报到人员,并于赛区联席会想比赛监督提交最终确认的18名参赛运动员名单。未进入18人名单内的运动员不具有大区决赛参赛资格。

二、每场比赛开始前30分钟,各队必须向裁判员提交不多于7名的替补队员名单和不多于4名的球队官员名单,只有在此名单内的人员才能在替补席就坐。

三、比赛全场过程中各队只允许换人三次,中场休息时换人不计算在内。青年乙组(U17)最多可替换5名运动员,少年甲组(U15)最多可替换7名运动员。被替换下场的运动员不得再次上场比赛。

第十八条 比赛服装

一、各参赛队须准备至少2套颜色不同的比赛服装。比赛上衣背后的号码高25厘米,胸前小号码高10厘米,短裤左腿前面的号码高10厘米。号码颜色应与服装颜色有清晰、明显的区别。

二、比赛队员的姓名、号码必须与报名单一致,凡不符合规定或无号、重号及印有0号的运动员均不得上场比赛。

三、守门员的比赛服装颜色必须与其他队员和裁判员服装颜色有明显区别。

四、比赛队员紧身裤的颜色与比赛服短裤的主色必须一致。

五、场上队长必须自备6厘米宽且与上衣颜色有明显区别的袖标。

六、如比赛服不符合上述要求,比赛监督应要求运动队按规定更换或调整,如运动队不执行要求,比赛监督应报赛区组委会,赛区组委会可依照本规程有关退出比赛的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替补席和技术区

一、第四官员席面向场地方向的左侧替补席为主队席位,右侧替补席为客队席位。

二、比赛中每队替补席位不多于11人,其中官员(含翻译)不得超过4人,替补运动员不得超过7人。运动队领队应确保家长等闲杂人员不在替补席就座。

三、替补席内人员服装的颜色须与双方比赛队员的比赛服颜色有明显的区别。

四、技术区内每次只能有1人起立指挥比赛,如为外籍教练员可跟随1名翻译。

五、比赛过程中,每队最多可以同时有5名运动员在本方一侧的球门后或替补席后方进行无球热身,可有1名官员进行协助。

六、因红牌停赛或受纪律处罚被停赛的教练员、运动员或官员不得进入替补席和比赛区域。如上述人员不执行此条款,则所属运动队将被视为退出比赛并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罚。

第二十条 礼仪

一、参赛运动队除执行握手程序外,比赛结束后,双方球队应在队长的带领下,列队到对方技术区前集体行礼致谢。

二、如参赛球队不执行前款的规定礼仪,比赛监督须报告赛区组委会,对领队和教练组进行通报批评,并可视情节作出进一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比赛录像

一、每场比赛结束后60分钟内,赛区必须向比赛监督提供全部比赛实况的不间断录影视频文件。

二、如赛区不能达到规定要求,比赛监督应向中国足协提交书面报告,中国足协将对赛区作出相应处罚。

第二十二条 黄牌、红牌 

一、运动员在一场比赛中被裁判员出示红牌,或在赛区全部比赛中累计2张黄牌,如无纪律委员会决定的追加处罚,则自然停止下一轮(场)比赛。

、运动员在比赛中因红牌和累积2张黄牌而自然产生的停赛在大区决赛全部比赛中累积执行。

三、大区决赛所累积的红黄牌不带入总决赛和其他比赛。

四、赛区纪律委员会决定的追加处罚在中国足协主办的青少年赛事中延续执行。

第二十三条 比赛中断

由于天气、场地因素或其它原因而造成比赛中断,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停比赛,等待比赛条件恢复后继续进行,但暂停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否则裁判应宣布本场比赛中断。

二、比赛暂停后20分钟内,当裁判员与比赛监督商议后,认定比赛可以恢复时,比赛双方应服从裁判员的指令,迅速恢复比赛。

三、如裁判员宣布本场比赛中断,当时的比赛成绩有效,赛区组委会必须在24小时内选择场地补足本场比赛剩余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比赛取消

由于天气、场地因素或其它原因而造成比赛不能准时开始,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推迟开球,等待比赛条件恢复后开始比赛,但推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0分钟,否则裁判应宣布本场比赛取消。

二、在推迟开球的30分钟内,经裁判员与比赛监督商议,认定可以开始比赛,比赛双方应服从裁判员的指令,开始比赛。

三、裁判员在宣布比赛取消后10分钟内,必须将情况报告赛区组委会,由赛区组委会决定是否另选比赛时间、地点,同时进行相应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退出比赛

未得到赛区组委会许可或并非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参赛运动队发生以下行为,经比赛监督报赛区组委会核实,将被认定为退出比赛:

一、没有按规定时间到场进行比赛;

二、比赛过程中拒绝继续进行比赛;

三、在比赛结束前离开比赛场地。

如果运动队被认定退出比赛,将承担以下全部责任:

一、取消退赛运动队本年度参赛资格及所有比赛成绩,取消其他运动队与该运动队比赛产生的积分、进球、失球。

二、报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做出进一步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背公平竞赛原则

如果运动队在参赛过程中,被认定有违背公平竞赛原则的行为,将承担以下责任:

一、取消退赛运动队本年度参赛资格及所有比赛成绩,取消其他运动队与该运动队比赛产生的积分、进球、失球。

二、报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做出进一步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规违纪行为

一、运动队自赛区报到之日起,至比赛结束离开赛区,在以下范围内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比赛监督必须报告赛区组委会:

(一)比赛场地及更衣室;

(二)训练场地及更衣室;

(三)住宿区域;

(四)从住宿区域到比赛场地或训练场地的交通工具上;

(五)在赛区安排的相关活动场所内。

二、赛区组委会将依据本规程作出以下处罚: 

(一)停止违规违纪运动队及教练员、运动员该阶段比赛的参赛资格;

(二)报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做出进一步处理。 

第五章 比赛监督、裁判长、裁判员

第二十八条 比赛监督

比赛监督由中国足协统一委派,依据相关规定对比赛和赛区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评定,比赛监督的工作直接对中国足协负责。

第二十九条 裁判长和裁判员

一、裁判长和裁判员由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统一选派。

二、裁判员参加赛区裁判工作,必须遵守中国足协、中国足协裁委会的各项规定。

第六章 赛区纪律委员会

第三十条 赛区纪律委员会的设立

一、中国足协在赛区设立赛区纪律委员会,负责赛风赛纪的管理工作。

二、赛区纪律委员会在赛区组委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一条 赛区纪律委员会的职责

一、对本赛区比赛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进行处罚。

二、涉及取消运动队、教练员、运动员参赛资格的处罚,应报中国足协备案后实行。

三、对严重违规违纪运动队、教练员、运动员,应报请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进行追加处罚。

四、纪律委员会工作应执行规避原则。

第七章 赛区接待与费用

第三十二条 球队接待与费用

一、各运动队应于7月18日17时前到赛区报到,赛后1天12时前离会。

二、赛区接待每支运动队人数不超过22人,其中运动员不超过18人、球队官员不超过4人。每人每天交纳食宿费60元,不足部分由中国足协补贴。

三、非运动队正式官员、家长等闲杂人员不得在赛区食宿,如有违反此项规定者,赛区组委会将对运动队进行处罚。

四、超编人员(含不符合各年龄组骨龄资格的运动员)按照赛区所发补充通知要求的费用标准交纳食宿费。

三.赛区负责各参赛队训练和比赛、接送站车辆。

四、赛区负责每场比赛为各运动队提供24瓶装饮用矿泉水两箱。 

第三十三条 比赛监督、裁判长、裁判员接待与费用

一、赛事主办单位负责比赛监督、裁判长、裁判员的食宿和往返交通费。

二、比赛监督、裁判长、裁判员的往返交通费和工作酬金按《2013年全国青少年联赛赛区竞赛官员及裁判员食宿标准及差旅报销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其他工作人员的接待与费用

一、因工作需要,中国足协向赛区派出工作人员时,由赛区组委会负责接待。

二、接待条件参照比赛监督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赛区费用

竞赛经费由赛区先行垫付,赛后由主办单位统一划拨至承办赛区。

第八章 经营与广告

第三十六条 主办单位拥有此项赛事的电视转播权。

第三十七条 赛区必须保证主办单位指定赞助商的权益。

第三十八条 除主办单位指定的赞助商和赛场广告外,赛区可经营部分场地广告。

第九章 争议与仲裁

第三十九条 争议

一、所有参赛运动队,包括工作人员、教练员和运动员,都必须遵守《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十一章有关争议处理的规定。

二、如运动队之间出现有关报名运动员参赛资格的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运动员暂不能参赛。

第四十条 仲裁

一、在比赛过程中出现的争议,须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赛区组委会提出仲裁申请。

二、如对赛区组委会作出的裁决提出异议,可向中国足协提出仲裁申请。

三、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四、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罚的执行。

第十章  附

本规程由中国足协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中国足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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