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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2013年万达广场全国青少年男子足球联赛少年甲组(15岁以下)秩序册

[日期:2013-04-27] 来源:体育中心  作者:体育中心 [字体: ]

2013年万达广场全国青少年男子足球联赛总规程

(H组/J组)

第一章             

第一条     联赛名称为“全国青少年男子足球联赛”(以下简称“青少年联赛”)。

第二条     青少年联赛是由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主办。

第三条     青少年联赛设省市联赛、大区决赛、全国总决赛三级。

第四条     青少年联赛设全国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组委会”),大区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区组委会”)、省市赛区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赛区组委会”),在中国足协指导下分级管理竞赛工作。

第五条     青少年联赛依照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使用的《中国青少年儿童手腕骨成熟度及评价方法》(以下简称“中华05计分法”)进行骨龄检测,从2011赛季开始实行骨龄分组比赛。

第六条     青少年联赛在2013赛季设置12岁组单年龄段比赛,并将根据发展需要分阶段逐步扩大年龄段设置。

第七条     2013赛季青少年联赛设青年甲组(19岁以下)、青年乙组(17岁以下)、少年甲组(15岁以下)、少年乙组(12岁组)四个组别的比赛。

第八条     2011赛季开始,至少连续两个赛季参加青少年联赛的运动员,方具备2015年第八届城市运动会和2017年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足球项目比赛的报名资格,如不能达到此项规定者报名无效。

第二章            技术规程

第一节   参赛资格

第九条     运动队参赛资格

一、   以下单位所属运动队具有报名资格:

(一)       省、自治区、市体育局代表队;

(二)       中国足协各级会员协会代表队;

(三)       职业俱乐部梯队;

(四)       各行业体协代表队;

(五)       各类足球学校、体育运动学校所属队伍;

(六)       各地参加校园足球联赛的适龄优秀队伍;

(七)       中国足协根据青少年联赛发展需要增加认为符合报名资格的单位。

二、   运动队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参赛:

(一)       在规定时间内由属地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并向中国足协备案;

(二)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手续,由中国足协审核并确认运动队参赛资格;

(三)       符合相应组别的报名人数规定;

(四)       遵守青少年联赛总规程和中国足协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运动员参赛资格

一、   运动员必须是在属地会员协会办理本年度注册手续,并在中国足协备案的青少年业余运动员。

二、   运动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必须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

三、   运动员应参加中国足协依据“中华05计分法”标准组织的骨龄检测并符合标准,方可参加相应组别的比赛。2011赛季从1997年龄段运动员开始执行此项规定。

四、   运动员必须持有手续完备的《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

五、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中华台北)的运动队参赛,报名运动员可免骨龄检测,但必须符合年龄规定;并由香港足总、澳门足总、中华台北足协出具的注册证明和本人护照作为参赛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教练员参赛资格

一、   至少持有亚足联/中国足协C级教练员证书。

二、   与具备参加青少年联赛条件的运动队所属单位签订工作合同。

三、   完成在属地会员协会和中国足球协会的年度注册手续。

四、   青年组运动队教练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主教练至少持有亚足联/中国足协A级教练员证书,或为当年A级教练员证书培训班学员。

(二)       助理教练至少持有亚足联/中国足协C级教练员证书。

(三)       完成在属地会员协会和中国足球协会的年度注册手续。

(四)       与具备参加青少年联赛条件的运动队所属单位签订工作合同。

五、   少年组运动队教练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主教练至少持有亚足联/中国足协B级教练员证书,或为当年B级教练员证书培训班学员。

(二)       助理教练至少持有亚足联/中国足协C级教练员证书。

(三)       完成在属地会员协会和中国足球协会的年度注册手续。

(四)       与具备参加青少年联赛条件的运动队所属单位签订工作合同。

第二节    

第十二条            注册程序

一、   注册程序和要求按《中国足球协会注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二、   香港、澳门运动队报名参赛,应持有香港足总、澳门足总、中华台北足协出具的注册证明及运动员护照。

第三节    

第十三条            报名时间

一、   省市联赛报名在310日前完成。

二、   大区决赛报名在630日前完成。

三、   全国总决赛报名在730日前完成。

第十四条            报名要求

一、   运动队的报名单须经所属会员协会审核并加盖公章,方可正式提交。

二、   运动队的报名单须加盖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的公章,或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健康诊断证明,以证明报名运动员的健康状况适合参加足球比赛。

三、   运动队应为报名单内所有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此对所有人员在参加青少年联赛全部活动中的健康负责。运动队办理保险须由所属会员协会审核确认,并在报名时出具加盖所属会员协会公章的文字证明。

四、   运动队的报名单、健康诊断证明及保险确认证明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逾期不接受报名。

五、   运动队官员可报领队1人、主教练1人、助理教练13人,医生1人;如联赛过程中出现人员变更,运动队须经所属会员协会同意,并以书面形式报全国组委会批准后方可参赛。

六、   七人制比赛每队报名运动员不得少于12人,十一人制比赛每队报名运动员不得少于18人,报名运动员中至少包括2名守门员。运动员报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完成,截止后不再接受增补和更换。

七、   所有报名且符合参赛资格的运动员,均可参加各阶段的比赛,但在同一赛季内一名运动员不得同时代表两个单位报名参加比赛,也不得同时代表一个单位报名参加两个不同组别的比赛。

八、   运动队报名时须同时申报2套以上颜色不同的比赛服并说明主色、副色。

九、   运动员报名时的球衣号码在全年各阶段比赛中有效,不得更改。

十、   所有符合参赛资格的运动队,在同一赛季内不得同时报名代表两个单位参加比赛。

十一、       运动队在联赛过程中如出现名称变更,须经所属会员协会同意并以书面形式报全国组委会备案后,方可变更。

十二、       不接受被认定资格存有争议运动员的报名;关于运动员资格争议的处理,按照本规程有关争议与仲裁的条款执行。

第四节   竞赛安排

第十五条            比赛安排

一、   青年甲组(19岁以下)的比赛,本赛季设三个阶段比赛,以积分排列名次。

二、   青年乙组(17岁以下)的比赛,本赛季分为省市联赛、大区决赛和全国总决赛。

三、   少年甲组(15岁以下)的比赛,本赛季分为省市联赛、大区决赛和全国总决赛。

四、   少年乙组(12岁组)本赛季组织大区训练营和和全国训练营。

第十六条            比赛日期

比赛时间安排见中国足协发布的《2013年全国青少年男子足球竞赛日历》。

第十七条            比赛地点

一、   省市联赛的地点由全国组委会选定或全国组委会委派大区组委会选定。

二、   大区决赛的比赛地点由大区组委会选定报全国组委会备案。

三、   全国总决赛由全国组委会选定。

第十八条            比赛队数

一、   省市联赛,每个年龄组别的参赛名额不作规定,由全国组委会或全国组委会委派大区组委会根据报名及资格审核情况,分配各赛区比赛队数。

二、   大区决赛,各大区每个年龄组别的比赛队数为12支。

三、   全国总决赛,每个年龄组别的比赛队数为12支。

第十九条            比赛办法

一、青年甲组(19岁以下)

(一)依据2012年联赛成绩对参赛队进行分组。

(二)联赛分为三阶段进行,参赛队以三阶段比赛的积分总和排列联赛名次。

(三)本赛季青年甲组(19岁以下)不组织大区决赛和全国总决赛。

二、青年乙组(17岁以下)

(一)设省市联赛、大区决赛和全国总决赛三个阶段的比赛。

(二)省市联赛阶段,分为上半区和下半区。

1. 上半区:2012赛季南、北大区决赛前9名共18支球队组成上半区,分为3组各6支队伍进行两阶段单循环比赛,以各队在两阶段比赛中的积分总和,排列出上半区比赛名次。

2.下半区:其他参赛队组成下半区进行两阶段比赛。第一阶段以本年度全国青少年男子足球锦标赛成绩为依据,分为若干组进行单循环比赛;第二阶段依据第一阶段积分进行分组,在小组单循环比赛后再进行交叉淘汰赛,排列出下半区名次。

(三)大区决赛阶段,分为北区决赛和南区决赛。

1.北区决赛:省市联赛上半区前9名,下半区前3名共12支球队,进入北区决赛。将12支球队分为两组,进行小组单循环比赛后再进行同名次淘汰赛,排列出名次。

2.南区决赛:省市联赛上半区1018名,下半区46名共12支球队,进行南区决赛。将12支球队分为两组,进行小组单循环比赛后再进行同名次淘汰赛,排列出名次。

3.北区决赛前9名和南区决赛前3名共12支球队获得参加本赛季全国总决赛的资格。

(四)全国总决赛分两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将12支参赛队以蛇形排列方式分为两组,再以抽签方式将4支国外参赛队分别落位,每组8队进行小组单循环比赛,每场比赛上、下半时各为30分钟,以各队在每小组中积分多少排列名次。

2.第二阶段依据第一阶段两个小组的名次,进行分组单循环比赛决出排名:

1)第一阶段两个小组的第1名、第2名为一组,4支球队决出第1至第4名;

2)第一阶段两个小组的第3名、第4名为一组,4支球队决出第5至第8名;

3)第一阶段两个小组的第5名、第6名为一组,4支球队决出第9至第12名;

4)第一阶段两个小组的第7名、第8名为一组,4支球队决出第13至第16名;

3.比赛结束后,依据第二阶段成绩,国内12支球队排列出青年乙组(17岁以下)总决赛名次。

三、少年甲组(15岁以下)

(一)设省市联赛、大区决赛和全国总决赛三个阶段的比赛。

(二)省市联赛阶段,分为上半区和下半区。

1.上半区:2012赛季少年乙组省市联赛阶段,五个赛区积分前3名的16支队伍(含并列第3名的1支队伍)和2012年希望之星冠军赛前2名共18支球队组成上半区,分为3组各6支队伍进行两阶段单循环比赛,以各队在两阶段比赛中的积分总和,排列出上半区比赛名次。

2.下半区:其他报名参赛队组成下半区进行两阶段比赛。第一阶段以本年度全国青少年男子足球锦标赛成绩为依据,分为若干组进行单循环比赛;第二阶段依据第一阶段积分进行分组,在小组单循环比赛后再进行交叉淘汰赛,排列出下半区名次。

(三)大区决赛阶段,分为北区决赛和南区决赛。

1.北区决赛:省市联赛上半区前9名,下半区前3名共12支球队,进入北区决赛。将12支球队分为两组,进行小组单循环比赛后再进行同名次淘汰赛,排列出名次。

2.南区决赛:省市联赛上半区1018名,下半区46名共12支球队,进行南区决赛。将12支球队分为两组,进行小组单循环比赛后再进行同名次淘汰赛,排列出名次。

3.北区决赛前9名和南区决赛前3名共12支球队获得参加本赛季全国总决赛的资格。

(四)全国总决赛分两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将12支参赛队以蛇形排列方式分为两组,再以抽签方式将4支国外参赛队分别落位,每组8队进行小组单循环比赛,每场比赛上、下半时各为25分钟,以各队在每小组中积分多少排列名次。

2.第二阶段依据第一阶段两个小组的名次,进行分组单循环比赛决出排名:

1)第一阶段两个小组的第1名、第2名为一组,4支球队决出第1至第4名;

2)第一阶段两个小组的第3名、第4名为一组,4支球队决出第5至第8名;

3)第一阶段两个小组的第5名、第6名为一组,4支球队决出第9至第12名;

4)第一阶段两个小组的第7名、第8名为一组,4支球队决出第13至第16名;

3.比赛结束后,依据第二阶段成绩,国内12支球队排列出少年甲组(15岁以下)总决赛名次。

四、少年乙组(12岁组)

(一)设大区训练营比赛和全国训练营比赛。

(二)大区训练营比赛,按照就近原则分为北区和南区,依据冬季训练营参赛情况,每个大区内分为若干小组,进行单循环比赛后再进行同名次淘汰赛,依据比赛成绩和队伍综合表现,排列出前8名,北区和南区共16支队伍获得参加全国训练营的资格。

(三)全国训练营比赛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将16支参赛队以蛇形排列方式分为两组,每组8队进行小组单循环比赛,每场比赛上、下半时各为20分钟,以各队在每小组中积分多少排列名次。

2.第二阶段依据第一阶段两个小组的名次,进行分组单循环比赛决出排名:

1)第一阶段两个小组的第1名、第2名为一组,4支球队决出第1至第4名;

2)第一阶段两个小组的第3名、第4名为一组,4支球队决出第5至第8名;

3)第一阶段两个小组的第5名、第6名为一组,4支球队决出第9至第12名;

4)第一阶段两个小组的第7名、第8名为一组,4支球队决出第13至第16名。

第五节   决定名次办法

第二十条            决定名次办法

一、所有场次比赛的必须决出胜负;如在规定比赛时间结束时,比分仍为平局,则以互踢罚球点球方式决出胜负,但不计入净胜球。

二、每队胜一场得3分,负一场得0分,积分多的队,名次列前。

三、如果2队或2队以上积分相等,则依据下列条件排列名次:

(一)       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二)       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三)       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四)       积分相等队在同一阶段比赛中净胜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五)       积分相等队在同一阶段比赛中进球总数多者,名次列前;

(六)       积分相等队在同一阶段比赛中红牌少者,名次列前;

(七)       积分相等队在同一阶段比赛中黄牌少者,名次列前;

(八)       如仍相等,以抽签形式决定名次。

第二十一条    互踢罚球点球决胜

一、   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比赛结束,比分仍为平局,则依据《足球竞赛规则》规定的程序,以互踢罚球点球方式决出胜负。

二、   如果因为不可抗力原因,互踢罚球点球程序未能完成,裁判将在比赛监督及双方队长在场的情况下,抽签决定比赛结果。

三、   如果由于互踢罚球点球程序中的某支运动队的原因,互踢罚球点球程序未能完成,则按照本规程中有关退出比赛的规定条款进行处理。

第六节   规则与规定

第二十二条    规则

执行国际足联最新审定的《足球竞赛规则》。

第二十三条    赛制

一、   青年甲组(19岁以下)比赛采用11人制。

二、   青年乙组(17岁以下)比赛采用11人制。

三、   少年甲组(15岁以下)比赛采用11人制。

四、   少年乙组(12岁组)训练营比赛采用7人制。

第二十四条    比赛场地

一、   比赛须经全国组委会检查批准的天然草皮场地上进行。

二、   11人制比赛场地,长度应在100-110之间,宽度应在64-75之间。

三、   7人制比赛场地,长度应在64-75之间,宽度应在50-55之间;罚球区宽度10,球门区宽度4,罚球点距球门线8;中圈及罚球弧的半径及场上限制距离为6;足球门宽度5,高度2

四、   所有场地设施及器材配备应符合《足球竞赛规则》的相关规定。

五、   赛区组委会应保证比赛场地在比赛开始前10天达到使用状态,由于比赛场地不能达到使用状态而导致比赛无法进行的,由赛区组委会承担全部责任。

六、   如因天气或其它原因,有运动队对比赛场地是否适合进行比赛提出异议,应由裁判员与比赛监督商议后决定。如认定场地适合进行比赛,运动队必须按照此认定执行;如认定场地不适合进行比赛,赛区组委会必须提供备用场地,否则赛区组委会将承担全部责任。

七、   如因天气或其它原因,致使天然草场无法进行比赛,由比赛监督报全国组委会同意后,可在人工草皮场地上进行比赛。

八、   赛区组委会须安排参赛队到达赛区后,在正式比赛场地进行一次不少于60分钟的适应性训练,由于天气原因不能进行有球训练,由赛区组委会提出建议,报比赛监督同意后通报各队统一执行。

九、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满足参赛队到比赛场地进行赛前适应性训练,应由赛区组委会提出建议,经比赛监督同意并报大区组委会批准后,由赛区组委会为参赛队提供备用场地进行训练。

第二十五条    比赛用球

一、   青年甲组、青年乙组、少年甲组比赛使用5号球。

二、   少年乙组比赛使用4号球。

三、   所有比赛必须使用中国足协指定的比赛用球。

第二十六条    比赛时间

一、   所有场次的比赛,必须严格按照各级组委会所安排的日程和规定的时间进行。

二、   青年甲组(19岁以下)全场比赛为90分钟,上、下半时各45分钟,中场休息不得超过15分钟

三、   青年乙组(17岁以下)全场比赛为90分钟,上、下半时各45分钟,中场休息不得超过15分钟

四、   少年甲组(15岁以下)全场比赛为80分钟,上、下半时各40分钟,中场休息不得超过15分钟

五、   少年乙组(12岁组)全场比赛为60分钟,上、下半时各30分钟,中场休息不得超过15分钟。

六、   青年乙组、少年甲组在总决赛第一阶段比赛时间,按照本规程第19条规定执行。

七、   少年乙组(12岁组)全国训练营第一阶段比赛时间,按照本规程第19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开球时间

一、   各级联赛的赛区组委会应依据竞赛日程编排拟定比赛开球时间,报大区组委会或全国组委会批准后执行。

二、   全国组委会有权根据竞赛组织的工作需要修改比赛开球时间。

三、   所有比赛必须在规定的开球时间开始,全国组委会将对违反规定者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比赛运动员

一、   在各阶段比赛中,运动队须在赛前联席会6小时前,向比赛监督提交赛区报到名单;报到名单中所有队员必须在联赛报名单中,由比赛监督审核并确认参赛资格。

二、   每场比赛开始前60分钟,各队必须向比赛监督提交上场队员名单、不多于11名的替补队员名单和不多于7名的球队官员名单,只有在此名单内的人员才能在替补席就坐。

三、   青年甲组(19岁以下)每场比赛允许替换3名队员;青年乙组(17岁以下)每场比赛允许替换5名队员;少年甲组(15岁以下)每场比赛允许替换7名队员;少年乙组(12岁组)每场比赛允许替换9名队员。除中场休息外,每队在全场比赛过程中换人次数不得超过3次。

四、   队员一经替出不得复入,未填报的替补队员不得上场比赛。

五、   11人制比赛中,当一方的场上运动员少于7人时;在7人制比赛中,当一方的场上队员少于5人时,比赛将被终止。如出现此种情况,由组委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比赛服装

一、   比赛上衣背后的号码高不小于25厘米,胸前小号码高不小于10厘米,短裤左腿前面的号码高不小于10厘米。号码颜色应与服装颜色有明显的区别。

二、   比赛队员的姓名、比赛服号码必须与报名单一致,凡不符合规定或无号、重号者,均不得上场比赛。

三、   守门员的比赛服装颜色必须与其他队员和裁判员服装颜色有明显区别。

四、   比赛队员紧身衣、裤的颜色与比赛服上衣和短裤的颜色应一致。

五、   场上队长必须自备6厘米宽且与上衣颜色有明显区别的袖标。

六、   所有比赛服左臂上方应统一留有佩戴青少年联赛徽标的位置(具体规定另行通知)。

七、   运动队赞助商标志在比赛服上位置,必须在球衣前部上方。

八、   如比赛服不符合上述要求,比赛监督应要求运动队按规定更换或调整,如运动队不执行要求,比赛监督应报大区组委会,大区组委会可依照本规程有关退出比赛的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替补席和技术区

一、   第四官员席面向场地方向,其左侧替补席为主队席位,右侧替补席为客队席位。

二、   每队替补席位不多于18人,其中官员(含翻译)不得超过7人,运动员不得超过11人。

三、   替补席内人员服装的颜色须与双方比赛队员的比赛服颜色有明显的区别。

四、   技术区内每次只能有一人起立指挥比赛,如为外籍教练员可跟随一名翻译。

五、   比赛过程中,每队最多可以同时有6名运动员在本方一侧的替补席后方或球门后进行无球热身,可有一名官员进行协助。

六、   因红牌停赛或受纪律处罚被停赛的教练员、运动员或官员不得进入替补席和技术区域。如上述人员不执行此条款,则裁判员可中断比赛令其离开,如当事人不服从管理造成比赛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则当事人及所属运动队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罚。

第三十一条    礼仪

一、   参赛运动队除执行赛前握手程序外,比赛结束后,双方球队应在队长的带领下,列队到对方技术区前集体行礼致谢。

二、   如参赛球队不执行前款的规定礼仪,比赛监督须报告赛区组委会,对领队和教练组进行通报批评,并可视情节做出进一步处罚。

第三十二条    比赛录像

一、   每场比赛结束后60分钟内,赛区必须向比赛监督提供全场比赛实况的不间断录影光盘。

二、   如赛区不能达到规定要求,比赛监督应向全国组委会提交书面报告,由全国组委会对赛区做出相应处罚。

第三十三条    黄牌、红牌

一、   运动员在一场比赛中被裁判员出示红牌,或在同一阶段的比赛中累计3张黄牌,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

二、   省市联赛各阶段的黄牌累积计算但不带入大区决赛累积计算。

三、   大区决赛阶段的黄牌累积计算但不带入全国总决赛累积计算。

四、   因红牌和累积3张黄牌而自然产生的停赛,未执行的均带入下一阶段比赛执行。

五、   未执行或未执行完的纪律处罚带入下一阶段比赛执行或继续执行。

第三十四条    比赛中断

由于天气、场地因素或其它原因而造成比赛中断,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   暂停比赛,等待比赛条件恢复后继续进行,但暂停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否则裁判应宣布本场比赛中断。

二、   比赛暂停后30分钟内,当裁判员与比赛监督商议后,认定比赛可以恢复时,比赛双方应服从裁判员的指令,迅速恢复比赛。

三、   如裁判员宣布本场比赛中断,当时的比赛成绩有效,赛区组委会必须在24小时内选择场地补足本场比赛剩余的时间。

第三十五条    比赛取消

由于天气、场地因素或其它原因而造成比赛不能准时开始,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   推迟开球,等待比赛条件恢复后开始比赛,但推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0分钟,否则裁判应宣布本场比赛取消。

二、   在推迟开球的30分钟内,经裁判员与比赛监督商议,认定可以开始比赛,比赛双方应服从裁判员的指令,开始比赛。

三、   裁判员在宣布比赛取消后10分钟内,必须将情况报告赛区组委会,由赛区组委会决定是否另选比赛时间、地点,同时进行相应处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退出比赛

各阶段比赛中,在未得到组委会许可情况下,或并非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参赛运动队出现以下行为,经比赛监督报赛区组委会核实,将被认定为退出比赛:

一、   没有按规定时间到场进行比赛;

二、   比赛过程中拒绝继续进行比赛;

三、   在比赛结束前离开比赛场地。

如果运动队被认定退出比赛,将承担以下全部责任:

一、   取消该运动队参赛资格及该阶段比赛成绩,取消其他运动队与该运动队比赛时产生的积分、进球、失球。

二、   其他运动队与退赛运动队比赛时产生的红牌、黄牌及纪律委员会出的追加处罚继续有效。

三、   取消该运动队所有人员的评奖资格。

四、   取消该运动队本赛季的参赛资格。

五、   报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出进一步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背公平竞赛原则

如果运动队在参赛过程中,被认定有违背公平竞赛原则的行为,将承担以下全部责任:

一、   取消该运动队参赛资格及该阶段比赛成绩。

二、   其他运动队与该运动队比赛时产生的红牌、黄牌及纪律委员会做出的追加处罚继续有效。

三、   取消该运动队所有人员的评奖资格。

四、   取消运动队本赛季的参赛资格。

五、   报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出进一步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规违纪行为

一、   运动队自赛区报到之日起,至比赛结束离开赛区,在以下范围内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一)       比赛场地及更衣室;

(二)       训练场地及更衣室;

(三)       住宿宾馆内;

(四)       从住宿宾馆到比赛场地或训练场地的交通工具上;

(五)       在赛区安排的相关活动场所内。

比赛监督必须立即报告赛区组委会,如赛区组委会认为必要,应立即报告大区组委会或全国组委会作出进一步处理。

二、   依据本规程,赛区组委会有做出如下处罚的权力:

(一)停止运动队及教练员、运动员在赛区的参赛资格。

(二)取消运动队在赛区的比赛成绩。

(三)报大区组委会、全国组委会作出进一步处理。

三、依据本规程,大区组委会有做出如下处罚的权力:

(一)停止运动队及教练员、运动员在大区范围内参加省市联赛和大区决赛的参赛资格。

(二)取消运动队在大区范围内的比赛成绩。

(三)取消运动队及教练员、运动员在大区范围内的的评奖资格。

(四)报全国组委会作出进一步处理。

四、依据本规程,全国组委会有作出如下处罚的权利:

(一)停止运动队及教练员、运动员在本赛季的参赛资格。

(二)取消运动队本赛季的比赛成绩。

(三)取消运动队及教练员、运动员本赛季的评奖资格。

(四)通报所属单位,将严重违规违纪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运动队、教练员、运动员带离赛区教育整顿。

(五)报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出进一步处理。

第三章            管理规程

第三十九条    全国组委会

一、设立

由中国足协牵头组建,全面负责青少年联赛赛事的规划,监督各级赛事的运行,指导各级组委会的工作。

二、组成

  任:由中国足协专职副主席担任。

副主任:由大区组委会牵头会员协会的负责人担任。

  员:由各会员协会的秘书长或主管青少年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秘书长:由组委会主任指派。

三、   工作机构及职能

(一)竞赛组

负责监督各级赛事的运行;检查或委派大区组委会检查各赛区比赛场地及安保工作;选派竞赛官员,公布比赛成绩、红牌、黄牌、观众人数停赛通知等。

(二)资格组

负责参赛运动员的骨龄检测工作,审核运动队、教练员、运动员的参赛资格。

(三)技术组

负责技术调研工作、技术档案工作、联赛数据的统计发布、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

(四)财务组

负责青少年联赛的经费预算、审核工作,监督各级赛事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裁判委员会、纪律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安保委员会事务,由竞赛组负责协调。

第四十条            大区组委会

一、设立

(一)       2013赛季青少年联赛分为北、南两个大区,中国足协指派武汉市足协组建北区组委会,指派成都市足协组建南区组委会。

(二)       全国组委会根据青少年联赛开展情况,委派北区、南区组委会负责指定区域的竞赛管理工作。

(三)       全国组委会将根据青少年联赛的发展状况和青少年足球运动的发展需要,逐步调整和扩展区域设置。

二、组成

  任:    由大区组委会所在地政府或体育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常务副主任:由大区组委会牵头会员协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副主任:    由大区组委会所在地政府、体育部门、公安部门等相关负责人担任。

  员:    由大区所属各赛区会员协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执行秘书:  由大区组委会主任指派。

纪律委员会

  任:    由大区常务副主任兼任。

  员:    由大区内各赛区组委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仲裁委员会

  任:    由大区组委会的一名负责人担任。

  员:    由大区内各赛区组委会派出的一名负责人担任。

安保委员会

  任:    由大区组委会所在地体育部门或公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担任。

  员:    由各赛区组委会负责人或当地政府、体育部门、公安部门等相关负责人担任。

三、职责

(一)       负责本大区的竞赛组织管理工作,依据本规程制定大区竞赛规程。

(二)       授权所属会员协会成立赛区组委会,督导与协调各赛区组委会的工作。

(三)       审核申办省市联赛的承办赛区资格,审核大区内参赛运动队、教练员、运动员的参赛资格。

(四)       对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赛区、运动队及其工作人员、教练员、运动员,大区纪律委员会依据《中国足协纪律处罚办法》、《全国足球赛区安全秩序规定》和本规程等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五)       接受本大区所属赛区、俱乐部及其工作人员、教练员、运动员的仲裁申请。

(六)       督导本大区所属各赛区组委会的安保管理工作。

(七)       负责本大区青少年联赛的财务管理工作。

(八)       负责本大区青少年联赛的经营开发和商务监督工作。

(九)       负责召开本大区与青少年联赛相关的工作会议。

(十)       本赛季结束后,向全国组委会报交大区内所有比赛的秩序册及数据资料。

(十一)              选派优秀运动队或选拔优秀教练员、运动员组队参加全国总决赛和训练营,完成中国足协指派的国际交流任务。

四、工作机构及职能

(一)       竞赛部

负责大区竞赛组织管理工作;检查大区内各赛区比赛场地及安保工作;接收比赛监督由赛区发送的《比赛情况传真报告表》、《裁判员报告表》;汇总比赛成绩、红牌、黄牌和观众人数;核对并公布比赛成绩、红牌和黄牌记录、停赛通知等。

(二)       资格部

负责审核大区内运动队、教练员、运动员的参赛资格。

(三)       裁判部

负责与中国足协裁委会协调工作;审核黄牌、红牌记录;向中国足协裁委会提交对裁判员判罚争议的评议结果;向大区纪律委员会提交联赛违规违纪报告。

(四)       财务部

负责大区竞赛经费、训练营经费、办公经费和各类会议经费的管理。

(五)       经营开发部

负责大区决赛的商业经营管理和商务监督工作。

第四十一条    赛区组委会

一、   设立

全国组委会对经审核符合承办条件的地区,委托当地体育部门或会员协会成立赛区组委会,负责该赛区青少年联赛的组织管理工作,赛区组委会对全国组委会负责。

二、   组成

  任:    由赛区组委会所在地政府、体育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常务副主任:由赛区组委会所在地会员协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员:    由赛区组委会所在地政府、体育部门、会员协会、公安部门等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纪律委员会

  任:由全国组委会或大区组委会指派。

  员:由赛区组委会的官员担任。

三、   职责

(一)       负责赛区的竞赛组织管理工作。

(二)       负责赛区内比赛场地、设施和备用比赛场地、设施的维护、检查和管理。

(三)       与当地公安部门合作,保证赛区观众的组织管理和安保工作的落实。

(四)       负责竞赛官员、裁判员、运动队的接待工作。

(五)       负责组织召开赛前联席会议。

(六)       负责赛区的财务管理工作。

(七)       负责赛区的商务监督、管理工作。

(八)       对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运动队及其工作人员、教练员、运动员,赛区纪律委员会依据《中国足协纪律处罚办法》、《全国足球赛区安全秩序规定》和本规程等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四、   工作机构及职能

(一)       竞赛组

负责赛区的竞赛组织管理及训练、比赛场地的安排;向大区组委会传送比赛监督、裁判员所填写的各类报告;向比赛监督提供本场比赛的录像资料。

(二)       场地组

负责比赛场地设施和备用比赛场地设施的维护、检查和管理工作。

(三)       接待组

负责竞赛官员、裁判员、运动队的食宿接待和交通安排,并确保安全和卫生。

(四)       安保组

协同当地法定质检机构和公安部门,分别对比赛场地和备用比赛场地的建筑安全及消防、疏散、照明设施等进行检查和鉴定,负责赛区安全保卫工作及工作证件的管理和发放。

(五)       财务组

负责赛区各项财务工作。

(六)       商务组

负责赛区的商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            比赛申办及赛区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申办单位资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或足球协会,均可申请举办全国青少年联赛。

第四十三条    申办条件

申办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住宿条件

(一)       至少能提供2家宾馆,供运动队和竞赛官员分别使用。

(二)       宾馆距离训练、比赛场地的车程均应在30分钟以内。

(三)       宾馆应具备提供清真餐的条件。

(四)       接待住宿的宾馆须保证24小时向房间提供洗浴热水。

(五)       运动队住宿的宾馆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可同时接待6-8支运动队。

2.          餐厅可提供200人就餐。

3.          可提供2间可容纳25人以上的会议室为运动队服务。

(六)       竞赛官员住宿的宾馆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可为竞赛官员和裁判员分别提供单独楼层。

2.      为竞赛官员、裁判长提供单人间,为裁判员提供标准间。

3.      提供可容纳20人的会议室。

二、   交通条件

(一)       可提供大型客车为各运动队抵达、离开赛区及训练和比赛使用。

(二)       可提供小型客车为接送竞赛官员和裁判员抵达、离开赛区及日常工作使用。

(三)       可提供专用工作车在竞赛日为竞赛官员、裁判员使用。

(四)       可提供备用工作车,分别在运动队和竞赛官员驻地,为临时医疗服务和紧急需要时使用。

三、   场地条件

(一)       可提供至少2块天然草皮的比赛场地和1块备用比赛场地,比赛场地和备用比赛场地,都必须符合《足球竞赛规则》及本规程所规定的要求。

(二)       可提供至少2块训练场地,训练场地平整并配备所需设施器材,在赛前和比赛间歇日提供给运动队训练使用。

(三)       须在赛前提供一次不少于60分钟的比赛场地适应训练时间。如因天气原因需要保护比赛场地,须经比赛监督同意并提供可满足运动队适应性训练需要的场地。

第四十四条    申办、审批程序

一、   各单位可选择申办各年龄组别的赛事。

二、   申办单位应向大区组委会提交加盖所属会员协会公章的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明确申办的竞赛组别、比赛地点,同时应承诺提供住宿、交通、场地等各项条件,申办截止日期由大区组委会确定。

三、   大区组委会应依据申办标准对申办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并写出书面检查报告。

四、   大区组委会向中国足协提交检查报告,经中国足协核准后,由大区组委会向申办单位正式下发批复文件。

五、   赛区检查所需的差旅、食宿费用由大区组委会自行承担。

第四十五条    赛区责任

一、   所有青少年联赛的承办赛区,必须严格履行申办比赛时所承诺的各项条件。

二、   承办赛区应在比赛开始前2天至比赛结束后1天的时间段内,确保为运动队、竞赛官员、裁判员提供食宿、交通、医疗等各项服务。

三、   赛区负责印制比赛秩序册并制作比赛所需证件。

四、   赛区印制秩序册和与比赛相关的宣传材料,须印有中国足协的会标、青少年联赛徽标及合作伙伴的标志,并经中国足协审核后方可印制。

五、   赛区应在比赛日为每个比赛队提供2箱(24瓶)饮用水。

六、   赛区在比赛场地必须配备专业医务人员和至少1辆设备齐全的急救车。

七、   赛区应搭建符合条件的摄影台,配备相对专业的摄影人员为每场比赛进行全程不间断的摄影,且应在每场比赛结束后,向比赛监督提供比赛摄影视频文件,装置视频文件的大容量硬盘由承办赛区免费提供。

八、   赛区应制定包括体育场、训练场、酒店、交通在内的安保方案,确保运动队、竞赛官员、裁判员在上述区域的安全。

九、   召开赛区组委会和联席会议,强调比赛纪律,确定相关工作事宜。

十、   赛区应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在赛区结束36小时前,办理完毕赛区竞赛官员、裁判员的差旅报销和酬金发放。

第五章            竞赛官员

第四十六条    比赛监督

一、   选派

(一)       青少年联赛各级比赛的比赛监督由全国组委会直接选派。

(二)       比赛监督必须参加中国足协组织的比赛监督培训班,经考试合格后选派工作。

二、   工作职责

(一)       受全国组委会委派,督导和协调赛区组委会的各项工作,对赛区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比赛监督的工作直接对全国组委会负责;

(二)       负责赛区运动队的管理工作;

(三)       依据本规程对体育场进行赛前检查,如存在问题,应提出整改意见和具体要求;

(四)       依据本规程组织并主持赛前联席会议;

(五)       在比赛现场协调各项工作,指导竞赛组织程序,监督比赛全过程;

(六)       收取记录赛区所有比赛视频文件的硬盘,并转交全国组委会;

(七)       每场比赛须填写《比赛情况传真报告表》报全国组委会;

(八)       对赛区的组织、管理工作、裁判工作、球队表现、比赛的公正性做出客观评定,并填写《赛区组委会工作评定表》,报大区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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