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根据《湖北省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鄂管发〔2011〕78号)和《关于推荐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的通知》(鄂管发〔2011〕70号)。“十二五”时期,在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科技场馆、文化场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机构中选择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单位,开展节能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经省直有关单位自荐和各市、州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推荐,决定将湖北省委办公厅、武汉市委办公厅等130个单位列入湖北省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建设名单。现公布如下:
各公共机构要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定期研究部署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要进一步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培训力度、强化能耗统计工作等一系列措施,积极推进公共机构用能系统的节能改造,大力推广应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机制,到2015年,实现创建示范单位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明显低于所在地区公共机构平均能耗水平。要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良好的示范效应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省直各单位要切实将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和分工,狠抓各项工作落实。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大力推进,对各创建示范单位要加强业务指导,创造条件予以扶持,确保示范单位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将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按照《湖北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暂行办法》(鄂管发〔2011〕89号)要求,对各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创建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表彰,并及时总结、推广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建设工作中的先进经验,为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附:湖北省创建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名单
2012年6月18日